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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之间不可避免的历史性冲突[五]


日期:2005-08-30 22:23:19|0000-00-00 00:00:00 来源:no 作者:杨芳洲

那么我民众是如何“暴力”示威的呢?事实胜于雄辩,我十几个城市几十万民众的大规模抗议示威,未伤日方一人,未发生任何纵火及抢劫、枪击事件(这与我大批民警、武警维持秩序是分不开的),抗议示威中的“暴力”无非是少数年轻人扔石头、鸡蛋、西红柿等打碎了日本驻华机构和日资店铺几块玻璃而已。(况这些扔石头的人中少不了有日本汉奸。) 这充其量不过是抗议活动中的一些过激行为,离真正的暴力差得很远。甚至远远比不上日本右翼暴徒于同期对我驻日机构(包括枪击、纵火、投掷爆炸物、汽车围堵、寄子弹刀片恐吓、打砸、涂油漆等)数十次真正的恐怖威胁和暴力骚扰。   我宣传单位对抗议活动完全不做正面报道,听任日本造谣诬蔑已经是失策了,为何还要暗中(在网络虚拟之地)帮日本抹黑自己呢?可以说,关于群众抗议活动我宣传机构的工作对我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大大抵消了我民众爱国运动的正面影响并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而且进一步加深了普通日本民众对中国人民的误解和敌对情绪。而对日本右翼势力却为其提供了对我恶毒诬蔑求之不得的机会和“炮弹”。) 平息群众抗议风潮难道要以此于我有害而于敌有利的方式吗?似此自我抹黑群众能认可乎?对稳定社会有效乎?实际上,此种损我利敌之恶劣手段并未能阻止抗议活动继续发展,大规模群众示威之所以能见好就收,是由于胡主席“没有稳定就什么也做不成。”的指示公之于众后,人民群众立即响应的结果。可见,群众相信的还是党中央正面的宣传和教育,而不是用歪门邪道自我抹黑。   不负责任有利于敌的宣传比那些扔石头的人更应受到追究,因为它把抗议活动中的过激行为给以了十倍百倍的放大,对国家利益也因此造成了十倍百倍的损害。对敌人则给予其巨大的利益。如此损我而利敌,说明我们内部已严重不纯。   (二)应如何对待人民群众的抗议示威   人民崇高的爱国热情是不能否定也不能被亵渎的!数十万人民群众自发走上街头举行抗议示威,这不是商品经济中的私人行为,而是作为社会的公民去伸张正义!是国家安全受到的严重威胁和对我中华民族共同的仇敌??日本的愤怒唤醒了商品经济社会千千万万私人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且这种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将是构成我民族崛起最伟大的精神支柱!走上街头的人们俨然是受着崇高的正义感和爱国心的驱使,和“五.四”运动一样,这种崇高的爱国热情和公民意识标志着我中华民族新的觉醒!   大规模民众抗议中表现出中国人民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并再度侵略扩张的强大声势和坚强决心极大地震撼了日本朝野,为政府的对日政策撑了腰,遏制了日本一度猖狂的扩张势头。在这场爱国运动中激发出的人民爱国热情将为今后中国政府以毫不妥协的坚定立场维护民族利益对抗日本的军国主义侵略扩张,准备了深厚而持久的群众基础。因此,民众抗议活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其主流是正面而深远的。   当然,群众抗议活动中不理性的打砸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爱国运动的形象,有损于国家利益。但这些远不能与群众抗议示威的正面影响相比,而应属支流末节。   而4月25日上海《解放日报》评论员文章《认请本质 违法必究》却说:“大量事实证明,最近发生的非法游行,不是什么爱国举动,而是违法行为;不是什么群众自发的举动,而是有着幕后的图谋。”因此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不能因为抗议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打、砸等违法行为就将数万人民群众的爱国运动说成是非法行动。游行并不违反宪法,相反我国宪法保护公民YX 、示威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群众示威只是因为未经批准而不合法,这个法不是宪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各地方政府据此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YX必须经过批准的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五条还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可见,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各地方的行政法规也并不否认宪法规定的公民YX示威的权利,只是要求yx必须经过批准。但人民群众如此正义崇高并受宪法保护的爱国行动却不能合于“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规定。这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难道是人民群众的责任?)   为何民众被宪法肯定之抗议示威权利要受制于具体的行政法规?其合理性仅在于:当前我国内有异常尖锐的社会矛盾而外部又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况外敌已对我渗透多年,若抗议活动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动乱,外敌、内奸必趁势而作,国家于内忧外患之中将有陷于分裂瓦解之危险。因此,为国家民族之根本利益,行政当局须对抗议示威活动有完全的控制能力,此种合理性也为广大爱国群众所能理解。但无庸讳言,也存在滥用示威活动控制权而限制民众正常集会yx(包括爱国集会yx)权利的可能。然而为了国家安全利益,当前人们本也不愿对受宪法保护之公民yx示威权利如何落实于具体行政法规等问题太认真计较,即人们在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外来威胁时对牺牲一些自由来换取社会稳定不持异议。(若无人民群众这种最低限度的认可,任何具体行政法规在实行中都会遇到很大阻力。)      由于2002年底之前近十年一系列错误政策,造成我国异常严重之经济和社会问题,积聚起大量异常尖锐之社会矛盾。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空前扩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比比皆是。而胡温新政短短两年多即取得举世瞩目之重大成果,经济重新恢复高速增长,农村得以重现生机,民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生活也有改善,各种社会矛盾趋向缓和,国防和外交也大有起色,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转变。胡温新政使人民又重新看到了希望。但胡温新政为时尚短,尤其还面临困难复杂之政治环境,以至目前仍有大量蓄积已久的社会矛盾未能消除,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在此形势下,人民希望稳定,只要胡温新政得以延续,情况当会一天天好转。人们没有忘记89年的教训,更不愿看到胡温新政有夭折的危险。因此广大爱国群众不希望yx失控,不赞成抗议活动向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扩散,也希望政府握有控制示威活动的手段。尤其各种政治力量和派别也在企图利用群众抗议活动达到自己的目的,亲日及亲美汉奸也企图挑起更大的混乱,因此,政府应该对抗议活动有控制管理的有效手段,并制止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示威活动。   但日本对我咄咄逼人之侵犯扩张,危及我国家民族前途命运。况旧仇未了,又添新恨,加之汉奸猖獗如火上浇油,我民众因此忍无可忍。   而爱国运动万众一心,一致对外,有助于转移并缓和我社会内部矛盾,即攘外有助于安内。十几个城市数十万人连续三个星期周末的示威yx并未扩展到其它社会问题方面,也并未引发我社会内部的矛盾冲突,则说明了这一点。这同时也说明了我绝大多数民众具有顾全大局之爱国觉悟,大敌当前万不可自乱阵脚,这已是我爱国民众最基本的共识。(而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却忽视了这些积极因素。)   当日本人迫于我民众的抗日声势不得不做出对侵略历史反省的姿态,及人民群众随后又听到了胡主席关于没有稳定就什么也做不成的指示后,大规模的抗议示威便恰到好处地嘎然而止。这充分表明我民众采取yx示威这种对日斗争方式完全是出于义愤而不得已,且慎重而有节制。(若无胡温新政两年来对社会矛盾的缓和与人民群众对其政绩的肯定和期望,如此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恐很难做到适可而止。再者,攘外有助于安内,也是大规模群众示威未扩展到其它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人民群众在目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形势下将自己抗议示威的权利默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的权限而不愿在此问题上与政府对立,是希望政府能利用人民给予的这种权限去限制、制止有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的示威活动。同时也希望在国家安全受到的外来威胁时政府能准许人民表现对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严重关切之决心,如此既不危害社会稳定(可转移并缓和社会矛盾),又显示了中国人民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意志和力量,为政府撑了腰,并体现宪法赋予的公民集会yx示威的权利。即人权在不危害主权并有利于主权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应保障与主权如此高度统一的人权。人民群众对抗议示威的这种态度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理应得到有关部门的理解。   如某些地方政府片面而过分地强调群众爱国示威未经批准的“违法”一面,甚至因此而否定其爱国性质,当作完全的“违法”行动予以追究严惩,其于社会稳定有益乎?人民群众能理解乎?对人权的限制只有当这些人权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时,方才有其合理性,并为民众所理解。而爱国yx是民众以其宪法保障的人权去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对其限制禁止人们不计较也就罢了,若再对此维护主权之人权严惩追究,置数十万以国家主人翁精神而自豪之爱国民众于何地?在自己的国土上爱国yx有罪?如此能不激起民怨?利于安内还是利于攘外?付出如此有悖于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之代价所为何故?单单便宜日本人以使亲者痛仇者快乎?(民众普遍认为,上海等地处理抗议示威中的过激行为惩罚过重,仍几块石头就要坐一年以上大牢,对爱国运动中的不当行为量刑如此严峻,民心服否?何以对汉奸和贪官污吏无此严刑峻法?如徐根荣等与日本里应外合,助其思想渗透,造成恶劣影响,至今未受任何法律追究,而单单爱国运动些许过激行为就遭如此严厉惩处,爱国有过而卖国无罪乎?)   对人民群众的爱国运动如果否定其爱国的一面而只强调其违法,这和日本人对我人民群众的指责有什么两样?(何况日本人还不敢公开指责yx示威本身而只敢指责yx中的违法行为。)因此,这里除了有关法律的解释和争论外还有一个立场和民族感情问题。《解放日报》4月25日评论员的文章不是一个中国人应该说的话!   若《解放日报》4月25日评论员文章真在全国范围付诸实践,则只能导致两种结果:   1.既不利于安内也不利于攘外,徒增民怨等不安定因素而仅仅便宜日本人。   2.人民将不愿再认可“具体行政法规”对宪法保障的集会、yx、示威权利的束缚和追究,而要求在具体行政法规上完全体现宪法赋予的权利。社会也将出现关于这方面的激烈争论,从而危及各地方政府对yx示威的控制权威,并大增其控制难度。这在当前社会内部矛盾仍很尖锐,大量社会问题有待(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解决的情况下,为社会稳定的控制平添了许多未知的风险和变数。   显然,以上两种结果对国家的安定和发展都是不利的。4月25日《解放日报》评论员文章将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当作对立面,必将激起民怨,完全有悖于中央和胡主席要求稳定的精神!也不符合胡主席党中央对人民爱国精神的肯定,因此,那位评论员的文章根本不能代表中央。所以也未能在全国推开其“违法必究”的主张而只能将其实行于上海。(但其首开定义民间爱国活动为“非法”之先河,其恶劣影响日后在一些地方的蔓延扩散,正是造成今日民间爱国活动受无端打击的根由。)   (三)对群众抗议活动控制管理方面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由于我政府对四月份群众抗日示威高潮做了大量控制管理工作,动用大批警力有效地维持了秩序,保证了如此大规模且情绪激昂的抗议活动未出大问题。不仅未引发社会动乱,而且未伤日方一人,未发生任何纵火及抢劫、枪击事件,实际破坏和损失也被降到最低限度(无非是日本驻华机构和日资店铺被打碎了几块玻璃而已)。这些处置妥当的成功经验无疑应予以充分肯定。   但我政府及广大公安干警和武警指战员维护群众示威秩序的成功努力却被宣传部门破坏殆尽。几乎我所有媒体(包括官方网站)都尽力回避群众抗议活动,完全听凭日本媒体肆意对我群众示威诬蔑诽谤,我一些地方宣传单位又布置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妖魔化群众示威,(和日本媒体一样)刻意渲染极少数人的打、砸行为,结果造成我完全正义的民众爱国运动被彻底歪曲为“暴力”示威。中日媒体如此默契之“配合”,严重损害了我国家及我爱国民众之形象。并且完全满足了日本右翼势力的愿望,不仅为其提供了对我恶毒诬蔑求之不得的机会和“炮弹”,而且被其利用来进一步加深了普通日本民众对中国人民的误解和敌对情绪。   如此重大的损失!如此沉痛的教训!我们不该记住吗?其最大教训就是:自己的宣传阵地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丢给敌人去占领!更不能做适合敌人需要而丑化自己的蠢事!   群众自发的示威活动是应该有所控制,必要时也应妥善平息,但问题是如何平息群众自发的抗议浪潮?是在网络虚拟之地以有利于敌的自我抹黑歪门邪道还是依靠党中央和我国政府的正面宣传?事实证明,人民群众相信的还是胡主席和党中央的声音。而对那些有利于敌的自我抹黑则非常愤怒!   再者,之所以在群众抗议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理性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群众完全没有组织。而抗议群众之所以完全没有组织则是由于虽合于宪法但与具体行政法规冲突的抗议示威无人会出面组织。   另一方面,由于对群众活动的管理过于严格,使我爱国群众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愤怒长期无处宣泄而日积月累,一旦发泄起来也容易出现不理性行为。   因此,若有关部门能对群众爱国活动的管理更宽松一些,与爱国群众的沟通和理解更多一些,使群众的爱国活动能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情况当会好得多。   杨芳洲   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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